近期,
南京市南大和园业委会
追回473万公共收益,
并把其中的444万给业主分红,
成了热议话题。
业委会主张返还1109万元公共收益及利息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473万元及利息
为什么相差这么多呢?
这个案例真的是教科书级别,
值得物业公司、业委会、广大业主
认真看看!
南大和园业委会维权时间线
2023年2月,南大和园业委会为了追讨小区公共收益,将南京某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双方最大的争议之一是诉讼时效。
业委会要求该物业公司返还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广告费、停车费、物业用房出租费等公共收益,合计约1615万元及利息,扣除物业公司已经支出的30万元、和30%的服务成本之后,业委会主张返还1109万元及利息。
2024年2月1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向业委会支付公共收益约47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该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6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7月2日,物业公司将公共收益472.9939万元和利息22.5618万元,汇到业委会账户。
某物业公司在南大和园服务时间线
南大和园业委会和某物业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南大和园小区委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暂为3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委托期限届满后,该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自2018年1月1日起依法形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2022年南大和园重新选聘物业,10月1日业主大会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该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至2022年12月31日,之后撤出小区。
南大和园业委会痛失3年追诉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南大和园小区委托物业服务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止,业委会提供的双方来往函件,不能充分证明其在合同终止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该物业公司主张过该合同约定期间的公共收益,该期间的公共收益已过诉讼时效。
所以,南大和园业委会只追回了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公共收益,否则远远不止495.56万。
诉讼时效起算点
每个小区的具体情况不同,已经生效的判决案例中,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几种:
1.因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涉及共有部分权益,单个业主代表全部业主向物业公司进行维权缺乏法律依据,故很多法院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业委会备案之日。
2.自物业公司退场之日开始计算;
3.小区收支情况被业主委员会知晓之日开始计算。
上述三个起始日之后的三年,在诉讼时效内。
打公共收益官司要花多少钱
一审判决书显示:案件受理费9076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000元,共110760元。
二审判决书显示:案件受理费44640元。
假设原、被告双方律师费都按追回的公共收益的10%计算,律师费为47.3*2=94.6万元。
假设原、被告双方请的审计公司的审计费为10*2=20万。
估算打两场官司原、被告双方共花了130万元左右。
建议物业公司合规使用公共收益,并与业委会及时结算,利于业主,也利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