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消费市场中,二手车因价格较低而备受消费者青睐。然而,当所购二手车为按揭车辆,且在未完全清偿贷款前被出售,进而引发银行收回车辆,那么买方能否解除合同并追回购车款?
基本案情:2024年3月,李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轿车,贷款期限为三年。在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小李因个人财务紧张,于是决定将该车以7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并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王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后一个月内李某完成车辆的过户手续。王某认为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决定购买并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然而,同年8月,因李某连续多期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该车辆收回以抵偿贷款本息。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70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李某作为按揭贷款购车的借款人,在未完全清偿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出售给王某,并收取了远低于市场价值的购车款,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同时也对王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王某在不知情车辆存在抵押权且未过户的情况下,基于合理信赖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但随后因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车辆被银行收回,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在评估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后,支持王某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并判令李某返还购车款70000元。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二手车交易关系复杂,消费者需格外谨慎。首先,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仔细核查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以免因车辆被收回而遭受损失。其次,合同履行要诚信。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特别是涉及车辆过户、款项支付等关键环节,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在交易过程中,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无知或疏忽导致权益受损。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