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
被执行人:张志强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130425****4919
住址:海口市秀英区丽晶路保利中央海岸11幢1502房
案情介绍:关于申请执行人朱贵名与被执行人张志强、张志国、海南三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李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琼0107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4)琼0107执2060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朱贵名偿还欠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384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朱贵名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0元;
三、朱贵名对张志强名下的坐落于海口市秀英区海霞路2-1
号保利秀英港项目1号地块一期11#楼、11a#11#楼15层1502号房[琼(2020)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167535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张志国、海南三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向申请执行人朱贵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负担本案执行费18784元。
联系举报电话:唐俊法官08986587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