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时与开发商招标时有诸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在申请信息公开时,有的问题回复为属于询问咨询类问题,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故在此咨询。请天津市住建委纸质提供:
1、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3年到2024年(本身)的企业资质等级证明是否有国家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或市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因天津分公司在法院明确提到“北京格林物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是国家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不是问总公司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2、2013年天津市的本市及外地在津服务和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级、二级、三级的数量。
回复:
关于“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3年到2024年(本身)的企业资质等级证明是否有国家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或市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因天津分公司在法院明确提到‘北京格林物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是国家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不是问总公司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问题,经了解,根据原《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不对分支机构颁发。
关于“2013年天津市的本市及外地在津服务和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级、二级、三级的数量。”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施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第39号令),自2017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准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无需取得资质证书。此外,2018年12月修订《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取消外埠企业来津备案事项。综上,我机关不再对天津市的本市及外地在津服务和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级、二级、三级的数量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