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阿强(身份证号:3505831983****8312)
石狮市亨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震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阿强、石狮市亨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9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0,373.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曾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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