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
——埃德蒙·伯克
建设工程尚未竣工的,如果当事人就已完工工程价款数额、付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则应以约定的付款之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对此不存有争议。而当工程未竣工或不能竣工,且当事人未能就工程付款期限达成约定时,如何确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实践中争议不断。
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典型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一、2011年8月,凯元公司(发包人)与中天公司(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协议书》,约定将蓝海别苑商业住宅楼项目交由中天公司承建。施工期间,凯元公司就案涉工程向中天公司发送了《招标中标通知》,并于2012年6月、2014年9月签订了两份《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2012年7月,因案涉工程未办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子洲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多次向中天公司、凯元公司发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
三、子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7月作出的《关于蓝海别苑商品房建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载明:中天公司必须于2015年7月16日完成全部工程,并将施工资料报相关部门验收。凯元公司要尽快组织,力争于2015年7月底完成工程决算。
四、后双方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工程也未按规定竣工验收。关于案涉工程欠款主张优先受偿权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应付案涉工程结算总价的时间为对工程结算总价完成审计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确认之时。但,案涉工程完工后,中天公司与凯元公司对工程造价一直未履行审计程序,双方对工程造价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五、鉴于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均负有责任,一审法院酌定该部分工程款的应付时间按照中天公司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妥。本案中,中天公司起诉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凯元公司应当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
核心观点实务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是实现优先权的重要内容。关于优先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合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复杂性,且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经常出现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竣工结算或无法竣工的情况,此时该如何确定优先权的起算之日,实务中颇有争议。
一般而言,优先权期间的计算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始点,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法主张优先权。实践中对于发、承包人对付款时间具有明确约定情形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起算时间一般以约定付款时间为起算日。若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又未进行结算,此时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①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应以实际交付之日作为优先权的起算日。因发包人已实际占有控制了案涉工程,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发包人已经受益,但承包人仍未收到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当付清工程价款。②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时,应以起诉之日计算。在实务中,未完成结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另一种则是发包人出于拖欠工程款的目的,拖延结算。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债权之时,也是承包人向司法机关正式主张权利的时间点,承包人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因案涉工程未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件无法成就,便无法确定诉前的应付款时间点。此时,以承包人起诉之日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更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督促承包人在主张工程价款时积极行使优先权以及解决纠纷,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承包人在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意,在工程竣工后,应当积极主动并及时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各项签证等,做好与发包人进行结算的准备。若工程未完工,可就付款条件、时间等事宜与发包人积极协商促使能够达成有效的协议。若未能与发包人就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承包人就应当尽快提起诉讼,避免产生关于错过优先权期限的争议。
类案参考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1962号]一案中认为,江中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在鸿基米兰公司欠付工程款106727598.09元及利息5200万元范围内,其对案涉工程中的四栋楼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江中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利息主张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案涉工程已交付部分的应付工程价款时间为案涉工程交付之日即2013年11月,对于未交付的四栋楼,因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结算,故应付款时间为江中公司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4日。至江中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已超过六个月,故对江中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一案中认为,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2017年3月17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并自该日起计付工程款利息。一审法院适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以2014年7月15日作为应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海天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承包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但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本案中,海天公司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之时,一并主张了优先受偿权,结合本院关于佑利公司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海天公司起诉之日的认定,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未超过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海天公司依法享有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海万居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2995号]一案中认为,根据各方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案涉工程已具备竣工结算条件。《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批复是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该批复本身即是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者并不矛盾,即只有在承包人确应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才有进一步确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如果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或者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发包人是否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尚不确定,承包人当无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提条件,更无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之必要,这与《建工施工合同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精神相一致。就本案而言,按照案涉《补充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约定,从万居德公司接收南通四建竣工结算报告至其支付95%工程价款时止,审计和付款期限达九个月加十天。而鉴于双方并未就工程结算审定报告签字认可,导致工程总价款并没有依约确定。2015年9月南通四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存在超过六个月行使期限的问题。万居德公司主张本案应严格按照前述《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确认南通四建不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误读,一、二审判决确认南通四建享有优先受偿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出品|刚刚Lawyers
指导|段志刚
作者|朱兵兵曹艺中
责编|孙圳梁加森张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