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案件中,身为孕妇的租客,在自如公司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房间居住3个月,后胎儿发育不良导致引产,租客诉请自如公司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过,因未充分举证证明引产与租住房屋内甲醛和TVOC浓度超标间的因果关系,该项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自如公司被判违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丁某龙称,2018年6月其与被告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时已明确告知自如公司管家,因家中有老人和孩子,对空气质量非常敏感。管家告知丁某龙上述房屋已空置小半年,空气质量没有问题。
2018年10月,自如公司管家告知丁某龙房屋检测结果不合格。在与自如公司协商未果后,丁某龙将后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租金24540元、服务费3926元,诉讼费由自如公司负担。
对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导致租客身体不适的问题,自如公司认为,影响甲醛是否超标的因素有很多,家具、服装及食品中都含有甲醛成分,目前很难证明是房屋及房屋内的相关租赁物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不过,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空气质量问题未明确约定在合同条款中,但并不影响自如公司违约行为的成立。涉案房屋的出租用途为居住,自如公司作为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是其法定的基本合同义务,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会对居住人的健康产生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最终,顺义区法院支持了原告丁某龙的全部诉请,即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24540元、服务费3926元,自如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6元。
201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自如公司提供给李某阳、王某的出租房屋确存在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超标问题,应属于交付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之违约情形,判决自如公司退还原告房租、押金、服务费,赔偿违约金、鉴定费,负担案件受理费,而赔偿临时住宿费、交通费及误工费未获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未充分举证证明王某引产与租住房屋内甲醛和TVOC浓度超标间的因果关系,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个案件中,原告李某旗、田某华因身体出现不适而怀疑空气质量不合格,检测机构的空气质量检测结果表明房屋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原告要求自如公司退还已交纳的全部租金和服务费共计21681元,赔偿3倍违约金59130元、检测费350元及搬家费500元、因空气质量不合格健康受损而引起的身体检查费及医疗费446元、后续因空气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身体不健康所产生的检查费及医疗费用、诉讼费等其他成本。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2018年11月判令,自如公司退还原告李某旗、原告田某华租金和服务费共计21681元,以及鉴定费350元、负担大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同样认为,李某旗、田某华主张的身体检查费、医疗费,因未充分举证证明其身体受损与租住房屋内甲醛浓度超标间的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李松认为,虽然我们都知道甲醛等物质含量超标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科学常识,但这并不能直接证明是自如公司的房屋导致胎儿引产或身体不适,也就是法院所说的“因果关系”。想让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就要有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证实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或着存在这种可能性。
租客仍在提起诉讼
不过,也有法院对原告租客提出的医疗费索赔给予了支持,但金额较小。关于原告王某飞要求自如公司支付已经发生的医疗费408元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昌平区法院2017年12月作出的判决认为,王某飞居住在甲醛超标的房屋期间,因身体出现不适或担心自身健康受损而进行必要的检查,属合理支出,自如公司主张医疗费和甲醛超标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