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计划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2018年10月14日,原告马某向被告包头某装饰公司支付意向金200元。2018年11月10日,原告马某又向被告装饰公司支付20%工程款21400元。2018年11月10日,原告马某(甲方)与被告装饰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和《金钻样板间协议》,约定:乙方包工并部分包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开工日期待定。合同工程造价为108000元,并就双方的责任义务、违约条款、争议解决的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后因被告装饰公司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及工长、工人工资,于2019年7月4日被供应商、工长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包头某装饰公司未给原告进行任何装修项目。在被告装饰公司账上无资金、有负债的情况下,2019年7月2日被告喻某某将其所占86%的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被告毛某、杨某某、张某某,被告喻某某提供的被告装饰公司工商档案显示公司现在的股东为三人,被告杨某某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持股比例为50%;被告毛某认缴出资额为98万元,持股比例为49%,被告张某某认缴出资额为2万元,持股比例为1%,被告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工商档案中显示,被告杨某某、毛某、张某某、喻某某均未实际出资。四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股权转让时对于债务金额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公司的财务资料及认缴出资、已实际出资的证据。
调解结果
解除原告马某与被告包头某装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钻样板间协议》;被告包头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意向金及工程款,共计21600元;被告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违约金21600元;被告喻某某、毛某、杨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判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强化司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对于部分股东恶意转让股份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被告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无力承担责任的个人,导致公司变更空壳,无力承担到期债务,相关股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广大群众要提高认知判断能力,擦亮眼睛、提高警觉,分析判明恶意转让的陷阱。本案的依法审结,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予以司法保护,对于倡导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