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只是流转出去,承包权还在自己手里,时隔十年,自家土地竟已面目全非,不仅权属变得模糊不清,连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本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如今却房屋林立,高端民宿拔地而起,承包户反客为主,将集体土地暗中征收为了国有土地,征收行为却未经过村集体同意,桩桩件件匪夷所思,村民该如何维权?且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给出了什么样的答案!
案情:流转出去的土地竟成了“泼出去的水”,十年后不仅“面目全非”,还不是自己的了?
2011年,6组村民将本村组25亩地流转给本村8组村民王某经营,双方签订了《村集体土地流转经营合同》,用于农业产业项目的综合开发。
原本明确约定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承包期30年,每十年付一次款,结果第一期承包到期后,面对多次催缴的通知,王某却装聋作哑视而不见,两年过去了,这一期承包费愣是收不上来
不交承包费也就罢了,6组村民发现这个原本应当种满农作物的地上如今却是土地平整,房屋林立,这可气坏了6组村民,在律师指导下,当即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
流转了25亩土地,十年过去,如今占地规模却高达100亩!流转出去的基本农田、水田,原为板栗基地开发种植花生,如今王某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侵占农田破坏生态!另有约75亩土地被王某强行占据,被侵占了土地的农户却没得到任何补偿,敢怒不敢言
细究下去,律师竟发现原流转出去的土地其中有约7亩土地竟然已经征收,变为国有土地?土地性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王某公司再将涉案土地使用权买下建设高端民宿,这才变成了如今房屋林立的模样,讽刺的是,征收竟未经真正的土地承包权人同意!
岂有此理?!原本只是借给你的东西,用得久了,竟成了你自己的了?!
2023年9月,6组村民向县自规局申请查处王某及其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约100亩土地的行为,请求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
11月,县资规局作出答复:“不予受理!”
证据确凿,怎么不受理?
县资规局给出两点理由:1、被举报人用地合法,不存在所举报的违法事实;2、举报人没资格管这事儿!
纯属无稽之谈!在律师指导下,马上针对这个违法答复展开复议!
今年3月份,县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结果却令人大失所望!简单总结,县政府认为资规局说得对,申请查处的举报人因为并未实际承包涉案土地,跟你没关系,你不能针对涉案地块主张权利!
难道真如他们所说?
绝非如此!既然行政机关不讲道理,那便上法庭评评理吧!
本案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原告究竟有无提起本次诉讼的资格?第二,被告资规局是否履行了违法占地查处职责?
*关于原告有没有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中,原告几人虽未与涉案地块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在村、组合并时已将涉案地块平均分配给6组全体村民,6组村民均是该土地实际经营、管理人和使用权人,第一期土地流转费也是由6组村民平分,原告几人当然是利害关系人!怎么就不能管这事儿了!?
再者,提起查处申请之前,6组村民就已经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作出会议决定并选出了维权代表(原告几人),完全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议定程序!
最后,即便个人对涉案土地无直接利益纠葛,面对违法行为,每一位公民都拥有不可剥夺的检举与控告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这是《土地管理法》第七条给我们的底气!
*关于被告资规局是否履行了违法占地查处职责?
被告资规局作为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应承担起查处违法占地的重责,但其却未能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答复,这一行为显然缺乏合理性与合法性!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并未积极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所作答复应予撤销!
在明律师有话说
本案其实仍有一疑问,贯穿整个维权过程,非常重要!
实际本案6组村民现实际是本村2组村民,早些年,村里将迁出本村的农户土地收了上来集中管理,同时合并了几个村组,原6组村民便是在那时与其他村组合并形成了现在的2组,法律规定,村组利益维权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或村组成员过半数提起,而本案仅原6组村民想要维权,若仅原6组村民行动,人数未达2组半数,这维权行动还能不能顺利进行就难说了
但律师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案涉土地原为6组村民所使用,其维权行动并未触及2组其他村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强加于必须取得2组全体过半数村民同意的维权门槛,实属不合理!在律师看来,原6组村民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其全体成员共同发起的维权行动,已充分符合法律对于维权主体资格的规定。基于此,原告几人作为代表提起本案诉讼,完全正当且合理,无可非议!
法院对在明律师的观点给予充分认可,这是以维护民众实质权益为核心,致力于解决百姓争议与纠纷,并非对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律师汲取了条文精髓,融入维权过程,体现了在明律师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在明律师致力于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传递给每一位需要帮助的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