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申请人吴某仲裁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7月7日签订铺位租赁合同,被申请人租赁申请人位于中心城区某商城内的一间商铺。双方约定:租期10年,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每年租金为33006.90元,租金一年一付,被申请人应于每租赁年度期满后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涉案商铺年租金变更为32507.30元。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6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原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费和承担违约金。为此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8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的租金共计148991.79元(32507.30元4年7个月),支付违约金29798.36元(欠付租金的20%);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异议。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并经被申请人当庭质证,证据包括房产证1份,欲证明申请人对涉案商铺具有所有权。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各1份,欲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限为200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租期10年,年租金32507.3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被申请人没有证据向仲裁庭提交。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08年7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铺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将一间商铺出租给被申请人,租赁期为10年,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每年租金为33006.90元,租金一年一付,被申请人应于每租赁年度期满后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涉案商铺年租金变更为32507.30元。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租金的20%。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租期为2013年8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的租金共计148991.79元。申请人仲裁请求按欠付租金数额的20%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9798.36元。2018年8月6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占用商铺至今。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铺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交付租金是本案产生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8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4年7个月租金共计148991.79元的请求,事实清楚;申请人按欠付租金的20%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9798.36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比较公平合理,仲裁庭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淄博某会展公司支付申请人徐某自2013年8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的租金148991.79元,支付违约金29798.36元。该案仲裁费3295元由淄博某会展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