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吴其伦在一篇文章里说《劳动法》不合时宜,严重伤害了企业,应该改革一下。他提到了一些劳动法中的问题,主要从企业角度出发,认为这些规定对企业不公平。但是,说实话,我读完之后,有些地方感觉他可能是站错了立场。毕竟《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尤其是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一方。吴其伦的观点明显是倾向于资本方,忽视了员工的利益。我们来看看他提到的几个“硬伤”,是不是像他说的那么严重,还是说,其实这些规定反而是为了让工人有更多保障。
他还提到,如果企业降薪,员工不同意,就得支付补偿。他认为这也不合理,觉得企业应该有自主权可以随时降薪。不过,我觉得这里他没有考虑到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降薪这件事不仅仅关系到员工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如果企业随意降低员工薪资,那员工岂不是完全没有选择权了?降薪如果没有限制,岂不是一切都由老板说了算,员工就得忍气吞声?想想看,如果老板随便降薪,员工连说不的机会都没有,这不就成了老板的“独裁”了吗?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为了避免企业以“市场变化”为由,随意剥夺员工的基本生存保障。而且,如果降薪过多,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这实际上是对员工的保护,不是企业的“刁难”。
再说说他提到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降薪仍需协商一致”这一点。他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企业效益下降了,员工应该理解并配合企业。而我觉得,法律的这个规定其实是很有必要的。谁能保证企业效益下降不只是老板为了降薪找的借口呢?如果没有法律约束,老板可能就会借着“效益下降”的名义,任意降低员工薪资。更何况,即使真的是企业效益下降,降薪幅度也应该有个限度,不能让员工的生活水平受影响太大。让员工参与协商,也能让企业在做出决定时,考虑到员工的感受,达到一个平衡。
他还提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说如果企业因为“战略调整”要解雇员工,应该不需要征得员工同意。这一点我简直不敢相信。企业解雇员工,难道不应该有充分的理由和程序吗?如果员工没有错,企业凭什么随便开除?如果员工做得好,为什么要让他随便失去工作呢?而且,现在的劳动市场上,谁能保证员工找工作容易?如果没有法律保障,老板就能随意开除员工,岂不是让员工无处可依?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契约精神”,更不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吴其伦还提到,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他觉得这对企业不公平。我觉得,这个规定本身就是保护员工的自由权利。如果员工不满意当前的工作,想换个更好的机会,怎么可能让他们“违约”呢?在许多情况下,企业是有能力快速找到替代员工的,而员工如果突然被解雇,生活就会变得非常困难。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要规定员工可以提前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这样企业可以提前找到替代人员,不至于对公司造成太大影响。
来说,吴其伦的观点基本上是站在企业一方的立场,而忽视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平衡劳资关系,让劳动者不至于被企业随意剥削。如果真的把这些保护劳动者的规定取消,社会上很多员工可能就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吴其伦在提案中似乎更关心的是如何让企业“轻松”一些,但其实,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才是更加符合天理的做法。
你怎么看?是不是有时候我们也得站在工人的角度想想,毕竟,企业老板再怎么说,也不可能比员工更容易。我们不应该让那些站在资本一方的人忽略了弱势群体的权益。